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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羊集团股权案二审开庭 双方互指动用公权

发布时间:2018-12-06 17:18:15

来源:政经频道_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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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记者 崔先康)备受关注的江苏牧羊集团股权纠纷案第二季正式开打。12月6日上午,陈家荣、范天铭与许荣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庭审气氛紧张,双方互相指责对方动用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牧羊集团方面以江苏高院原院长不当干预为由申请江苏高院整体回避,遭到驳回。


  牧羊集团股权纠纷案是2017年12月最高法院宣布再审的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中的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一案的关联案件。作为牧羊股权纠纷系列案中最关键的一起,此次陈家荣、范天铭与许荣华股权转让纠纷案二审由江苏高院副院长李玉生担任审判长,江苏法院庭审直播网也对该案进行直播。


  上午9点15分一开庭,双方即剑拔弩张。在庭审准备环节,上诉人范天铭以江苏高院前院长许前飞接受请托、违法干预牧羊集团股权纠纷案件为由,申请江苏高院整体回避。经短暂休庭后,审判长宣布驳回回避申请并继续开庭,此后开始法庭调查和质证。中午1点,审判长表示宣布暂时休庭,下午2点继续开庭。截至发稿,庭审仍在进行。


  牧羊集团股权纠纷案缘起2008年许荣华在看守所内签订的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牧羊集团前身为江苏扬州一国企,后经改制,逐渐成为国内饲料机械、粮食机械领域的知名公司。在股权结构上,除200多名小股东少量持股外,公司原五位高管徐斌、徐有辉、李敏悦、范天铭和许荣华均持股在15%以上,均为较大股东和公司董事。


  2008年左右,在董事长、总经理换届之际,牧羊集团五名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彻底爆发。2008年9月,总经理范天铭、董事长李敏悦代表牧羊集团向扬州市邗江区工商局举报另一股东许荣华及其成立的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福尔喜公司)侵犯牧羊集团商标权。工商部门经过调查,认为许荣华的侵权行为数额巨大且已涉嫌刑事责任,提请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许荣华被当地警方刑拘。2008年10月,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在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时任检察长王亚民的协调下,许荣华与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持有的15.51%牧羊集团的股权转让给陈家荣,并获得约2400万元的对价。后许荣华获释,并被检察院不起诉。


  看守所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成为此后争议的焦点。许荣华认为自己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仅仅以2000多万元的价格转让了价值数亿的牧羊集团股份显失公平。此后其开始寻求法律途径维权。


  2009年,许荣华向扬州市仲裁委提出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仲裁,但该请求于2016年7月被驳回。许荣华的妻子李美兰也于2011年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名提起诉讼(下称李美兰案),但诉讼请求也遭扬州市中级法院、江苏高院两级法院驳回。


  经过多年漫长维权后,案件在2016年迎来转机。2016年9月,江苏高院称,牧羊集团因股权纠纷引发大量诉讼,“为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理效率,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决定对涉及牧羊集团等三公司民商事案件指定至南京市中级法院、鼓楼区法院集中管辖;李美兰案也由江苏高院时任院长许前飞提交审委会讨论后认为该案判决却有错误,应予再审。2016年12月,江苏高院再审后撤销了李美兰案一、二审判决,并指定南中院再审;同在12月,南京中院撤销了扬州市仲裁委的仲裁裁决。


  绕道“夫妻共同财产”的李美兰案此后一直处于停滞之中。更直奔主题的许荣华诉陈家荣、第三人范天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获得南京中院受理。2017年,该案更和顾雏军案、张文中案一并被最高法院列为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三大标杆性案例(详见财新网:“顾雏军案、张文中案启动再审 由最高法直接提审”)。


  2018年8月,南京中院对牧羊集团股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许荣华与陈家荣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南京中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许荣华受胁迫所签订;李敏悦、范天铭对福尔喜公司、许荣华的举报行为并不正当。扬州邗江、湖南洪江两地警方此前均对福尔喜公司立案侦查,但最后决定不起诉,并无证据证明许荣华设立的福尔喜侵犯了牧羊集团的利益。


  南京中院称,李、范二人在股东间矛盾爆发之前几年并未举报、控告,却在董事会面临换届之际、可能丧失牧羊集团经营管理控制地位的情况下,集中针对另外三名股东进行举报、控告,并阻止董事会召开,看似维护公司利益但目的实属恶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背景特殊,牧羊集团股东之前为争夺公司控制权,相互矛盾已非常尖锐,滋生大量诉讼纠纷,在许荣华已起诉要求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以举报方式逼迫许荣华退股,徐有辉、徐斌等另一方难以形成多数对抗李、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场所和时间特殊,签订协议时许荣华被羁押于看守所,之后面临可能被批捕的情况下所签订,许荣华恐惧来源于其认为李、范欲借助公权力对其不当刑事追责,基于可能被逮捕及追加罪责的恐惧,同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求尽早离开看守所。《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过程特殊,陈家荣并未与许荣华就股权转让存在相互磋商的过程,也无证据证明陈家荣就股权转让经过了工会、股东会等相关决议程序。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相关证据表明,许荣华转让案涉股权的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值。


  一审宣判后,陈家荣、范天铭不服并上诉至江苏高院。陈家荣、范天铭上诉称,一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一审判决中的“许荣华的恐惧来源于其认为范天铭、李敏悦欲借助公权力对其不当刑事追责”之表述显然认定公权力是胁迫主体,既然涉及到公权力胁迫的问题,本案就不再是简单的民事胁迫,而是刑事胁迫,这就不再是民事诉讼中能够解决的问题。一审判决认为李、范借助公权力对许荣华进行了胁迫,没有任何证据,且明显超出了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决有意遗漏对上诉人有利的事实;许荣华违反股东会决议,损害牧羊集团利益,根据股东会决议的规定,许荣华必须以最初出资额向公司工会转让股权。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过程中,无证据证明许荣华曾受到胁迫;一审判决有意忽略许荣华签订合同的情境和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价格高低并不是本案胁迫的构成要件,以股权转让价格的高低作为认定本案构成胁迫的理由之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牧羊集团股权纠纷案背后,双方均指责对方动用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在12月6日的庭审中,范天铭表示,江苏高院前院长许前飞利用其院长身份,个人干预,插手案件审理、以案谋私。范天铭称,许前飞违法以电传形式将本应由扬州中院审理的案件指定给南京中院审理;许前飞“未审先判”,将该案作为已纠正的“冤假错案”写入江苏高院工作报告审议稿,后在省人大代表的质疑下才予以删除;在中央纪委调查中,许前飞交代其接受与之关系密切的律师和企业主请托,干预和插手牧羊案审判。


  许前飞于2012年12月由云南高院院长调任江苏,后任江苏高院院长。2017年4月,许前飞违纪被查,后被撤职并降为正局级非领导职务。中央纪委称其身为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应与其关系密切的律师和私营企业主请托,干预和插手具体案件审判工作,以案谋私,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形象;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和打高尔夫球,接受公款宴请;违反组织纪律,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详见财新网:“江苏高院原院长许前飞严重违纪被党内撤职降级”)。


  对于是否介入牧羊集团股权纠纷,许前飞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表示“不记得了”,记者询问中央纪委通报是否涉及牧羊股权案,许前飞同样表示不记得了。


  而在许荣华方面,在12月6日的庭审中,其律师出具的2017年12月被查的江苏警官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倪兴余的判决书显示,2012年,在任职淮安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倪兴余接受牧羊集团李敏悦、范天铭的请托,为二人在案件举报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两人所送现金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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