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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IC:美国无人驾驶汽车立法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7-02-14 09:47:02

来源:赛迪智库

作者:周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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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MIC讯】上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进行无人驾驶汽车研发,在无人驾驶立法方面也走在前列,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对我国无人驾驶汽车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有望在未来五年内迎来无人驾驶汽车时代
 
  (一)美国政府对无人驾驶技术进行前瞻部署
 
  为规范并建立无人驾驶汽车的技术标准和监管制度,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把自动驾驶技术分为四级,无自动(0级)、个别功能自动(1级)、多种功能自动(2级)、受限自动驾驶(3级)、完全自动驾驶(4级)。从目前发展情况看,美国在无人驾驶技术方面基本上处于自动驾驶2级到3级的过渡阶段。2016年1月,美国联邦政府出台自动驾驶汽车行动计划,提出要在未来10年拨款40亿美元建立21世纪交通系统,加快开发应用安全可靠的机动车自动化技术,从而减少交通事故和改善交通状况。预计2020年前后有望推出第一批真正意义上的量产自动驾驶汽车,进入无人驾驶时代。
 
  (二)美国无人驾驶汽车发展中形成两种技术路线
 
  特斯拉在传统车型上逐步开发应用无人驾驶技术。特斯拉在传统车型上嵌入自动驾驶技术,从单个功能开始,逐步向多功能自动驾驶系统升级,最终发展到无人驾驶。2015年10月,特斯拉汽车搭载了名为“自动驾驶”的功能软件,包括自动车道保持、自动变道和自动泊车等功能。最新发布的软件不仅增加了辅助转向的安全限制,还增加了手机召唤功能,另外还具有“自主学习”功能。
 
  谷歌直接开发布局无人驾驶汽车。谷歌直接从无人驾驶汽车入手,以人工智能、高精度地图和激光雷达等技术实现完全无人驾驶,是全球领跑者。谷歌2009年推出无人驾驶汽车计划,2015年6月发布没有方向盘、油门踏板、后视镜及其他部件的第三代原型车,自动驾驶技术为4级,是目前全球最高水准。通过228.5万公里自动驾驶里程的累积,无人驾驶控制系统得到不断强化,最终实现“任何时间、任何路段”的无人驾驶。2016年2月,根据美国法律,谷歌无人驾驶汽车可以被视为“司机”,这是无人驾驶技术在世界范围内迈出的重要一步。
 
  二、美国形成较为完善的无人驾驶汽车监管体系
 
  (一)总体形成主体多元、层次丰富的监管体系
 
  美国不仅重视无人驾驶汽车技术和产业发展,而且不断完善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监管,在行为主体、技术标准和第三方监管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案和政策。从制定主体看,包括联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州政府三级。从法律层级看,除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涉及自动驾驶外,还出台一系列针对性法律和政策。'

图

 

  (二)重视加强联邦政府对州政府监管的帮助和指导
 
  例如,美国交通部2013年制定的《自动驾驶技术政策指南》明确提出,要为有意制定此类法律的州提供帮助,以确保其立法不会对现有机动车技术带来不利影响。该指南对“自动化的”或“自行驾驶的”机动车做出相应监管规定,并对其检测、许可和监管方面向各州提出建议。2016年提出的《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是自动驾驶汽车领域的示范性国家政策,不仅明确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不同监管责任,还提出可供各州参考的政策框架。
 
  (三)重视法律和政策之间的协同配合
 
  从监管手段看,在制定不同层级法律的同时,出台配套的系统性政策文件。如美国交通部2013年、2016年1月、2016年9月连续出台三份政策文件,是根据美国自动驾驶技术进展作出的及时部署,一以贯之,与时俱进,是对法律条文的细化和有益补充,并为下一步法律的制定完善提供参考和依据。
 
  三、美国无人驾驶汽车立法的主要内容和特征
 
  (一)以促进无人驾驶技术发展和保障道路安全为双重目标
 
  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对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都持积极态度,支持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应用和商用,其立法及监管以道路安全为目标,例如,《日内瓦道路交通公约》目的是通过建立统一的规则体系,以促进全球的道路交通安全;内华达州第511号议会法案、加利福尼亚州第1298号参议院法案明确提出立法目的是维护道路安全,佛罗里达州第1207号议会法案明确立法以促进自动驾驶技术发展为目标。
 
  (二)对无人驾驶经历了“法无禁止”到“明确合法”的转变
 
  早期立法没有禁止自动驾驶。《日内瓦道路交通公约》规定要求每一台车或此类交通工具有一个驾驶员“能够在任何情况下控制此车”。按照“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原则,如果在自动操作过程中有驾驶员对其进行干预,就可以满足其要求。《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规定新的交通工具必须通过认证,但并没有禁止无人驾驶汽车,或单独针对无人驾驶汽车制订其它要求。各州对交通工具的立法也许并没有禁止自动驾驶,不过具体规定则更复杂些。有些州规定,车上必须有获得驾驶资格并足以做出人为判断的人类驾驶员。有些州对保持车距的问题提出相关要求,对在拥堵情形下如何操控汽车做出严格的法律规定。
 
  后期针对性立法对无人驾驶作出界定并明确其合法地位。美国已有7个州立法许可无人驾驶汽车开展路试,其中密歇根州拟立法支持商用无人驾驶汽车发展。内华达州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了界定,并允许自动驾驶汽车在内华达境内公路行驶。佛罗里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对“自动驾驶汽车”和“自动驾驶技术”进行界定,明确本州不禁止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或者对其进行专门的监管。
 
  (三)立法内容以无人驾驶汽车的事中事后环节为重点
 
  对“驾驶员”进行界定并提出要求。内华达州规定,以自动驾驶模式操控自动驾驶汽车的人必须持有该州获得“G”签证的驾照,确认自己一向遵守交通规则和其他法律,并根据州机动车管理署的要求向该部门提交这些相关信息;并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驾驶以及自动驾驶业经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人不应操控汽车。佛罗里达州规定,以自动驾驶模式操控自动驾驶汽车的人必须持有有效驾照,确定导致汽车自动驾驶技术启动的人就是该汽车的操控者。加利福尼亚州明确,坐在驾驶员座位者是该车的操控者,如果驾驶员座位没有人,使得自动驾驶技术进入程序的人是该车的操控者,并对其进行操控所要求的程序进行规定。
 
  对自动驾驶汽车安全和测试作出规定。以内华达州为例,安全方面,如“有一个开关可以启动或停止自动驾驶汽车”,“如果出现技术故障,安全警示器提醒驾驶员操控汽车”。测试方面,如测试车辆已经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不少于10000英里、测试人必须获得一年期限的执照等。另外,法律规定州机动车管理署可以拒绝、暂停使用、撤消或不再换发测试许可证。
 
  对自动驾驶汽车的销售和使用作出规定。内华达州规定,获得许可经营的汽车经销商在销售自动驾驶汽车之前,以及自动驾驶汽车在登记之前,必须获得“符合性证明”;该证明可以由汽车制造商签署,也可以由获得授权的“自动驾驶技术认证机构”签署;签署者应证明机动车所采用技术满足相关的安全标准。佛罗里达州规定,针对“第三方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改装所导致的“缺陷”,“原制造商”应承担责任。加利福尼亚州要求自动驾驶技术的制造商向购买者公布相关数据。
 
  近年来开始重视加强对消费者的隐私保护。加利福尼亚州2013年法律要求自动驾驶技术的制造商向购买者公布相关数据,以保护消费者隐私。联邦政府2015年通过的《自动汽车隐私保护法》对自动汽车技术开发和使用过程中保护消费者隐私作出规定。法案第2部分要求政府责任署公布一份评估报告,如交通部应对自动驾驶汽车技术所面临的各种挑战给予解释和评估,包括消费者隐私保护等方面。
 
  四、对我国的启示及对策建议
 
  (一)立法先行,填补无人驾驶汽车监管的法律制度缺位
 
  首先,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无人驾驶汽车作出界定,明确立法监管目标,确立无人驾驶汽车的合法地位。其次,明确监管边界,将监管重点放在事中事后环节。立法内容上,除对安全和测试、销售和使用作出规定外,还应当涵盖无人驾驶汽车行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包括自动驾驶和无人驾驶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主体,无人驾驶过程中所产生数据的所有权归属和数据保护等方面。最后,无人驾驶汽车的立法过程应当与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并形成相互补充和适应的体系。
 
  (二)完善配套政策体系,支持无人驾驶汽车高起点发展
 
  结合《中国制造2025》,制定无人驾驶技术创新发展行动方案,引导建立无人驾驶技术创新联盟,以PPP模式和投资基金方式支持国内汽车制造企业、互联网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研发、协同创新,推动无人驾驶技术取得突破进展。加快推进无人驾驶汽车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建立和完善,在标准制定中争取国际话语权,并适时推动相关标准上升为法律。对无人驾驶技术产业化做好科学规划,制定无人驾驶汽车公共交通和商业运营发展路线图,分阶段分批次选择若干城市试点示范,加快建立无人驾驶汽车公共交通网络。

责任编辑:拂晓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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