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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六部门开展房产中介专项整治

发布时间:2017-05-10 10:28:43

来源: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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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廊坊市房管局、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司法局、通信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决定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为期半年的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此次专项整治中,将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二)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到机构所在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未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三)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四)通过网站、店面、印刷品及广播电视等形式发布虚假广告或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内容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五)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伪造合同的行为;

    (六)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

    (七)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

    (八)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

    (九)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十)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等行为;

    (十一)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

    (十二)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三)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未单独标价的行为;

    (十四)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过户、贷款、担保、评估、公证等服务,未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五)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无正当理由扣留押金、不退订金的行为;

    (十六)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行为;

    (十七)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十八)公证机构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房屋销售、交易进行公证的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以及媒体曝光的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廊坊市相关部门将加大查处力度,真查真打、严查严打、狠查狠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取消网签资格、行政处罚及关闭网站等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将其清出市场,涉嫌刑事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对花样翻新的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出击,露头就打,绝不姑息手软。对有案不查、轻查轻处、甚至袒护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针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廊坊还将加强行业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加快推进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健全完善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

    据悉,廊坊市区目前共有中介经纪公司548家,到房管部门实际备案企业216家,正在备案中的企业21家。相关中介机构的信息可以通过廊坊房产交易网查询,同时在廊坊市区房产交易大厅大屏幕滚动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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