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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墨龙存两方面违规行为 19名责任人被罚

发布时间:2017-10-11 10:29:34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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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监会10月10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决定对山东墨龙、时任公司董事长张恩荣以及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张云三等19名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


    经查明,山东墨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公司披露的2015年、2016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以来,为了粉饰季度报告、半年报财务数据,公司在真实财务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增《借出明细表》中的销售单价虚增暂估收入,同时少结转销售成本(包括暂估销售成本和已开票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从而实现净利润的虚增。经上述调整后,公司2015年、2016年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从亏损调整为盈利。


    二是山东墨龙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公司于2016年6月对子公司寿光懋隆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增资3亿元,山东墨龙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24.33亿元,上述事项涉及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但是山东墨龙没有及时披露,而是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董事会秘书赵洪峰是未及时披露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决定:对山东墨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云三、杨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张恩荣、赵洪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林福龙、国焕然、郭洪利、约翰·保罗·卡梅伦、王春花、丁志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肖庆周、秦学昌、冀延松、权玉华、郝亮、樊仁意、张九利、郑建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证监会10月10日公布的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张恩荣存在超比例减持“山东墨龙”未进行信息披露行为。同时,张恩荣、张云三存在内幕交易“山东墨龙”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张恩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张恩荣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259280元,并处以48777840元罚款。对张云三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343540元,并处以430306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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