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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在寒风中裸奔 消费者押金维权有多难?

发布时间:2017-12-12 15:29:30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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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共享单车在寒风中裸奔 消费者押金维权有多难?


  押金之殇:共享经济路在何方



  寒风中裸奔的共享单车



  先是黄金单车酷骑,后是市场占有率第三的小蓝单车,对于新四大发明之一的共享单车来说,这个冬天的寒冷有些刺骨。而且,更冷的冬天可能还在后面。



  该来的终归是要来的,这是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押金经济必然面对的一个结局。这个结局从这个交易模式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已经注定——几乎没有一家单车是以单位投放能够实现盈利这个标准设计产品逻辑的。当创业者脑子里只想着怎么样能够循环利用押金获得资本收益,或者疯狂扩大市场份额赢取投资的时候,倒下之前的那段虚假繁荣不过是市场规律发挥作用下,自然选择的蛰伏期罢了。



  根据现有信息看来,酷骑单车死于挪用押金放小贷,小蓝单车死于盲目扩张铺市场。没有风控没有预案没有准备金,一旦投资人开始谨慎观望,无人输血,完全找不到任何活下来的理由,就连事后创始人回避问题的态度都如出一辙,总之都不是我的错,裸奔完毕后消失在茫茫人海,徒留万千无辜消费者投诉无门的一地鸡毛。



  押金维权有多难



  单车企业倒掉,消费者维权之路可谓举步维艰。对于一家行将破产的企业,工商投诉基本上是没什么作用的。网传有律师组织消费者群体维权,那么诉讼维权可行吗?



  从成本收益角度考量,单车押金通常在100元到300元不等,但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光是预收原告诉讼费可能就需要50元,如果单车企业已经人去楼空无法直接送达可能还需要垫付数百元公告费用。再加上立案、开庭、宣判、申请执行的误工、交通、材料打印成本,前期的经济投入可能就已经超过能够追回的押金数额。另一方面,诉讼本身是具有一定专业性的活动,由于诉讼标的太小,聘请律师是几乎不可能的。



  即使不考虑上述经济上的因素,用户最终拿到了生效的胜诉判决,由于单车企业已经丧失了偿债能力,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能够执行回款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通过申请单车企业破产清算能否获得清偿呢?这条路依然不好走,单车企业虽然是重资产企业,但财产主要是已经投放于市场的单车,几乎不具备收集起来再统一变现的现实可能性。



  算完了经济账,再来算一算时间账。通常一个一审民事案件从立案到获得胜诉判决快则三个月,慢则六个月以上。但单车企业资金链断裂后,往往会遇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情形,这意味着法院需要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起诉书和判决书,这样下来一个案子可能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才能生效。



  面对如此巨大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诉讼维权这条路实在太过艰难。



  那么能不能通过起诉接入单车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支付企业来维权呢?起诉是可以的,但胜诉是困难的。原因是该笔押金是用户与单车企业之间为履行共享单车使用合同而交纳的费用,而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支付企业并非这个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是适格被告。何况用户与单车企业、平台、支付企业签订的在线协议中通常也会对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做明确表述,并在相关产品展示页面对共享单车服务由第三方提供进行告知,所以电子商务平台和支付企业作为产品展示平台或支付通道,并不容易被直接判决对押金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押金到底可以怎么用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看一下押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在租赁、借用等涉及物的交付的合同当中,人们经常会使用押金作为接收原物一方返还原物或清偿与原物有关的债务的担保。因此押金属于一种债的担保的方式。这种对债的履行的担保虽然普遍存在,但在我国《担保法》当中并未对此种债的担保方式进行规定,因此,押金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遵循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的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遗憾的是,笔者查阅了主要单车品牌的与用户之间在线签订的共享单车用户协议,对于押金的收取和处理均未明确进行约定,但是通过单车企业和用户之间通过默示的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我们还是可以得出结论:共享单车企业与用户之间形成了以自行车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关系;用户在使用租赁单车时,向单车企业交纳押金;单次租赁结束后,用户可以选择申请退还押金,也可以选择暂时不退押金,避免下次使用时重新交纳押金的繁冗;如用户选择申请退押,单车企业应当在其公开承诺退还押金的期限内向用户退还押金;如单车企业未公开承诺退还押金的期限,应当在用户申请后的合理期限内退还押金。



  押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当用户向单车企业交纳押金后,其交纳的押金的所有权即归属于单车企业,用户仅保留向单车企业追索押金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单车企业对于押金的使用,是享有一定的自由的。但单车企业作为社会公共交通的参与者,如不对其收取的押金进行有效监管,必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单车企业的押金监管势在必行。



  2017年8月交通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但时至今日,单车企业押金监管的实施细则仍未出台,谁来监管、如何监管仍未充分明确。



  押金经济的现实出路



  不可否认,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押金经济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解决了城市交通中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问题等社会需求,一杆子打死不是良好的解决问题的出路。



  作为监管机构的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完善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立法,根据共享经济的押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的行业特征,责成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对单车企业押金的资金监管,区分押金专户和充值、交费专户。控制单车企业押金专户的提现限额占当天资金净流入的比例,确保单车企业有一定比例的押金留存于监管账户,作为备付金使用,监管账户资金可以原路退还给押金交纳者,当天资金出现净流出则单车企业不能提现,这样才能有效控制押金挪用风险。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共享单车企业,应该尽快摆脱对押金产生的现金流的高度依赖,尽快停止意在造成既成事实的无序投放行为,建立合理、规范的盈利模式,还共享经济以其本来面貌。接受和鼓励以芝麻信用、腾讯信用等第三方信用评价体系为基础的免押金骑行。



  作为最终消费者的单车用户,应该充分认识市场交易风险,尽量选择支持免押金骑行的单车品牌,交纳押金后及时申请退还,规避因单车企业经营风险导致的财产损失风险。(孙铭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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