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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IC:规范产融合作 创新金融支持方式

发布时间:2018-01-11 10:00:51

来源:赛迪-中国电子报

作者:赛迪-中国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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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MIC讯】《关于发挥民间投资作用 推进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指导意见》保障措施解读之五
 
  背景情况
 
  金融为推动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为稳步推进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战略提供了重要支撑。近年来,影响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脱实向虚,这在制造业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受要素成本上升、资源环境约束和市场低迷等因素影响,一些传统产业利润率下滑,资金等要素纷纷从制造业领域抽离,流向股市、债市、房地产等领域,以钱炒钱、赚快钱现象普遍存在。央行2016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2016年各项贷款总额比上年增长13.5%,其中企业经营性贷款同比增长6.6%、工业中长期贷款仅增长3.1%。
 
  为扭转脱实向虚的局面,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文件政策。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在差别化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走出去三个方面,对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提出了要求。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明确提出完善金融扶持政策要求。2016年3月2日,工信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了《加强信息共享 促进产融合作行动方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八部委,联合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细化了金融支持的具体措施。201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进一步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大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和改进对制造强国建设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重要意义
 
  开展产融合作工作,有利于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产业和金融协调发展,有利于实现政、银、企互惠共赢。对政府来说,可以强化政策引导作用,通过整合资源,引导产业资源与金融资源高效对接。对金融机构来说,能够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制定针对性强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和融资政策,实现对企业的精准支持。对企业来说,可以将融资需求通过信息共享渠道及时传递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帮助企业及时获得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开展产融合作工作,有利于以城市为载体,探索催生产融合作新模式。以城市为载体开展产融合作试点工作,有利于发挥城市的优势,在一些领域结合城市自身实际,可以先行先试,有利于调动城市的积极性,发挥城市的主动性,优化配置政策、金融、产业资源,探索创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模式,切实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性,为深入推进产融合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开展产融合作工作,有利于构建产业与金融良性互动的生态环境,也为深化金融领域改革积累经验。建立各方面有效的交流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深化产融合作,是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的内在要求,有利于紧贴产业链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营造产业与金融良性互动的生态环境,同时也为深化金融领域改革积累有益经验。
 
  开展产融合作工作,有利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通过政府财政资金引导,构建财政、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风险共担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是市场化条件下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推进担保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重点亮点
 
  各相关部委积极规范产融合作,促进银企信息对接,开展产融合作城市试点,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推进商业银行落实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扩大民营企业财产质押范围,加快债券市场化产品创新。
 
  促进银企信息对接。工信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了《加强信息共享 促进产融合作行动方案》,立足产融信息共享,从建立融资信息对接清单、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加大精准支持、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完善产业链金融服务、提升企业融资能力等7个方面,提出了22条有针对性的措施。工信部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集团等金融机构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中国保监会指导保险机构创新开发企业财产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以及意外健康保险等保险产品,一方面提高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分担企业信用风险,帮助企业增进信用。中国证监会将支持产业资本在符合主业突出、协同发展、架构清晰、制度健全等审慎性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入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推动产融有序结合。
 
  开展产融合作城市试点。工信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共同推动,聚合各部的政策,协同推进试点工作。四部委以城市作为载体,有效整合城市政策、产业、金融资源,发挥地方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引导资金向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聚合;以城市为依托,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合适的试点内容,通过试点探索产融合作新模式,重在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和城市特色。
 
  推进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工信部中小企业局代偿补偿资金到位,并以代偿补偿资金为契机,引导建立政银担风险共担机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自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15日,6省市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系统”累计备案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项目15563笔,引导和撬动作用明显。银监会印发了《2017年融资担保工作指导意见》,推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截至2017年6月末,融资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6439家,实收资本1.03万亿元,全行业在保余额2.2万亿元,融资担保代偿率为2.34%。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七部门出台《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扩大应收账款融资规模,丰富企业融资渠道,优化企业商业信用环境。截至7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已累计注册用户12.7万家,促成融资金额5.2万亿元,超过七成资金注入中小微企业。
 
  推进商业银行落实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提高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效率合理压缩获得信贷时间实施方案》等文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以民营经济为主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机制,优化信贷流程,不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制造业等民营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扩大民营企业财产质押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动产、林权、仓单、租赁权等融资业务,探索开展收益权抵(质)押贷款业务,扩大合同能源管理外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投放。鼓励发展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方式,积极满足创新型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资金需求。银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引导商业银行规范质押品管理,稳妥扩大企业财产质押范围。
 
  推动产业链企业融资有序发展。产业链融资主要是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和专业化、个性化的特点。要发挥大企业作用,加强对产业链上下游的支持。如利用大企业熟悉产业链的优势,设立产业创投基金,为产业链中具有市场前景的创业者提供支持,具有针对性强、效率高等特点,能够有效促进技术与市场融合、创新与产业对接,推动产业向中高端水平转型升级。
 
  加快债券市场化产品创新。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加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采取更加多样的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债融资,提升发行便利。截至2017年7月末,共支持814家民营企业累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2.3万亿元,占到全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金额的8.3%,较2016年年末的7.78%进一步上升;共有67家发行人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5880亿元。证监会支持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试点,截至2017年7月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已发行14单,发行金额18.08亿元;可交换债券已发行108只,发行金额1211亿元;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31只,发行金额534亿元;绿色债券(含绿色资产证券化)发行27单,发行金额367亿元。此外,证监会积极研究推出项目收益债券试点,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债券等产品融资。截至2017年8月,项目收益债券已有一单核准待发行。截至2017年7月底,民营企业累计发展公司债券10456亿元;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11156亿元,其中相当部分是民营企业发行长。同时,基础资产类型不断丰富,支持棚户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住房租赁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和产业的发展。
 
  推进民营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直接融资,2017年1—6月,共有219家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同比增313.21%,占全部首发企业融资额的比例为85.14%;共有102家民营企业完成再融资,融资总额1433.93亿元。截至2017年5月,累计有126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资发行,融资总额1399.42亿元。证监会继续完善新三板市场规则体系建设,截至2017年7月底,新三板挂牌企业达11284家,覆盖31省(区、市),所有89个非综合类大类行业,总股本6658.65亿股,总市值4.87万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占比94%,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超过六成;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挂牌公司共完成股票发行4660次,融资总额2142.74亿元;发生并购重组事项571次,交易金额871.31亿元。
 
  规范产融合作,加强风险防控。严格规范产融合作,有效防控产融合作可能产生的风险。金融机构在支持实体经济和制造业发展过程中,要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要求,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地方政府要积极构建良好金融生态,严厉打击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言笑晏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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