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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IC:以立法助力雄安新区产业规划与发展建设

发布时间:2017-10-17 09:54:26

来源:赛迪智库

作者:栾群 陈全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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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MIC讯】原文刊载于《学习时报》9月4日A03版

图

 

  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河北雄县、容城、安新3县及周边地区设立国家级的雄安新区。这是党中央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开发新动能的历史性布局,也是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通盘制胜的一招。在这一过程中,应注重在雄安新区产业规划与发展中发挥法律手段的作用。
 
  新区的三大法律需求
 
  新区立法应注重前瞻性。建设雄安新区表达了我国坚持开放发展的意愿。雄安新区肩负着疏解非首都功能的重任,被视为“千年大计”。所谓千年大计,从国家战略看,应该包括对环境、文化和制度发展的谋划。雄安将容纳集聚在京津的产业资源,同时会有配套的科研、医疗等资源,这就可能面临着各种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和社会管理问题。应通过立法引领,整合政府和社会力量,均衡资源配置,有序开发建设,依法保护市场期待利益。
 
  新区要有全国人大层级立法,而不仅是地方立法。雄安新区建设是国家大事。在对人口经济密集地区的优化开发方面,在京津冀建设世界级城市群的引领示范方面,不是某个地区就能独立做到的,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探索在全国甚至全球可以推广的绿色、智慧、宜居的城市建设新方案,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给予立法或者立法授权,支持新区进行试验和探索。
 
  新区是产业转移的高规格承载,新发展理念要贯穿于立法。雄安新区不仅是非首都功能的疏解地,而且还将成为新时期改革开放的新地标。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优质产业及配套资源向雄安转移时,要有合法合规的系统解决方案。雄安在城市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应通过制度建设和立法引领,走出一条不同于以往城市发展的道路,既要绿色、创新,又要协调、共享。
 
  充分发挥法律手段促进新区建设

  从法律层面明确新区的地位。从雄安新区发展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需求出发,推动在法律层面上明确雄安新区的法律地位和立法变通权十分必要。我国宪法仅对特别行政区有明确规定,而对经济特区并无明确规定。深圳特区和浦东新区的做法是,根据立法法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优先适用下位法。要着眼于新区的长期发展,从法律层面明确雄安新区的法律地位,建立常态化管理组织和机制。
 
  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区政策法规体系和组织实施体系。新区建设初期,会有很多临时性的组织和措施,但从长远看,要营造优质的产业发展环境,就必须减少临时性政策手段的使用。新区建设会面临很多急迫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找准群众诉求,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立足长远,制定推出兼顾稳定性和科学性的措施。在落实配套规范性文件时,要加强对授权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可行性的研究。加快健全组织机构,整合行政资源,提高服务效率,完善政策法规研究机制,设立科学统一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组织实施体系。要在雄安新区权力合理化配置过程中,建立权责相统一的权力制约机制,健全雄安新区产业布局和社会管理统一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持续强化高端高新产业发展必需的法律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雄安新区建设之初就着眼于发展高端高新产业,积极吸纳和集聚创新要素资源,培育新动能。与资本、技术和人力资源等要素投入相比,高端产业对制度环境的需求更多,应从培养自主创新能力、培育高端品牌方面着手,鼓励各方来雄安发展高端产业,同时推动传统产业走向高端化。通过专利制度绿色通道、优化创新利益分配机制,加强金融财政对创新支持等制度手段,达到“为高端产业之火,添加利益保障之油”的效果。雄安新区建设应积极借鉴深圳特区、浦东新区的成功做法,以及环境立法、联合执法和社会治理的法治经验,以创新和绿色两个基本点为核心,构建起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
 
  深度优化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和法治环境。要加快建设雄安新区的“硬环境”,积极配套新区高端产业集群的硬件需求。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引进社会资本等途径,加快构建针对高端产业的配套设施,引导高端产业集群布局。同时,还要立足雄安新区的定位和高端产业需求,通过环境立法、行业标准、负面清单等法治手段优化新区的“软环境”。新区建设要与京津冀整体规划相协调,促进各自优势的发挥。要充分发挥竞争性法律政策的作用,减少通过资金或政策直接干预市场,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让市场配置和政府调控这两种资源配置方式相辅相成。要通过法治手段保障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扩大全方位对外开放,把雄安新区打造成扩大开放的新高地和对外合作的新平台。

责任编辑:拂晓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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