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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IC:借鉴世界经验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布时间:2013-08-28 13:23:11

来源:赛迪智库

作者:财经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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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世界主要国家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具体做法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注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国家之一,是高科技产业的主要发源地。同时,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崇尚自由竞争和依靠市场机制管理经济。美国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产业政策,政府不起草国民经济计划,类似于国民经济计划的只不过是总统年度经济报告中对经济目标的陈述。但实际上美国政府在很多方面对产业施加了重要的影响。从罗斯福新政、曼哈顿计划、贸易保护法案,到信息高速公路都应属于产业政策的范畴。近年来,美国开创“新经济”格局,选择新的经济增长点,并给予相应的财税政策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
    在人力资本和研发领域,美国历来重视对科技的投入,巨大的投入使得美国在绝大多数新兴的高科技领域,如激光技术、微电子技术、新材料、航天技术、医药与生物技术等均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近50年来,美国R&D经费投入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一直在22-28%。20世纪60年代,美国R&D经费的70%来自联邦政府的投入,70年代这一比例约为60%。1980年以前美国联邦政府的R&D经费几乎覆盖了所有的科学领域。美国凭借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准确地选择发展信息技术产业,投入大量资金,并将其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美国信息产业的年均增长率达到了57%,1998年信息业的产值已接近7000亿美元。到1999年底,全球使用互联网的3.04亿人中,美国占了一半。信息产业的发展有力地带动了美国产业结构的提升,实现了美国经济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时代的跨越。1981年里根总统颁布的《经济复兴法》对研发做出了激励措施:(1)制定试验研究费减税制度,对于企业研究开发支出超出过去3年平均额的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而且该项抵免可以向前转回3年,向后结转15年;(2)企业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为目的的非盈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198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对该法的修正案,将25%的税收抵免减至20%。据测算,前后两次减免的税额相当于增加了14亿美元的投资,至少可创办2800家小型和350家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美国对人才培养也做出了优惠规定,企业每年可为职工支付高达5250美元的教育补助金。企业可将这笔补助金在税前扣除,不计入应税所得。美国重视吸引国外科技人才,除了提供高薪之外,美国还放宽了一些制度性因素。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始就多次修改移民法,规定可不考虑国籍、资历和年龄,一律允许专业精英进入美国。1990年开始实施了为期6年的临时工作签证“H一IB签证计划”,允许有特殊技能的外国人到美国工作。
    在生产领域,美国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美国税制以所得税为主,在生产领域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也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方面。美国1981年颁布的《经济复兴税法》,对生产给予了税收优惠措施:大幅度缩短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规定折旧期限定为3年,产业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定为5年。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降低资本收益税的税率,从49%降到20%,具体来说是对风险投资额的60%免税,其余的40%以5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一举措吸引大量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资本在20世纪80年代大约以每年46%的速度激增,极大推动了美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在消费领域,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国家之一,也成功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在20世纪中期,美国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推动了计算机、半导体技术和航空航天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硅谷地区和128公路沿线高新技术产业群的迅速崛起。20世纪70年代对机械能源的政府采购和20世纪80年代对机器人超大规模计算机的政府采购,也都很好地带动了高技术产业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美国实行的“全面经济计划”,对与计算机相关的新产品的政府采购的支出高达90亿美元,扶持了惠普、IBM、德克萨斯仪器公司等一批国际IT巨头的发展。美国对高新技术产品的政府采购不仅采购份额大,而且采购价格大都高于市场价格"这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种价格补贴,弥补了可能落到民用销售上的固定成本。科研服务中的“咨询和辅助服务”项目也被纳入到了政府采购的合同。美国还针对技术采购采取了一种特殊采购形式——研发合同制,即政府机关同有关科研单位提前签订采购合同,按一定的规格数量和质量订购所需要的研究研制项目。美国一系列的政府采购措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日本
    与美国相比,日本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要强得多,而且提出明确的产业政策。除了战后经济复兴和经济高速发展的初期,其产业政策具有指令性的特点之外,大部分时期内的产业政策只是一种引导性政策。日本的产业政策在特定时期极大地促进了日本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使日本产业结构得以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而不断演进。其中,日本对选定的战略产业制定的财税政策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人力资本和研发领域,日本政府制定了《重要技术研究开发费补助金制度》,对能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补助金,一般项目政府补贴可达一半,节能环保项目可达3/4。80年代后,日本规定对于中小企业有利于地方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开发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补助1/3。    1967年日本政府制定“增加试验研究经费的纳税减征制度”,规定试验研究开发经费的增加部分,超过支出的最高水平时,对增加部分免征20%的税金。1985年日本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对购置用于基础技术开发的资产,免征7%的税金。
    在生产领域,日本对计算机工业实行“加强企业基础免征制定”,规定凡是计算机厂商购置新设备、建造新厂房,可以免交投资税。日本自20世纪60年代起,为了促进技术引进与技术革新,实行设备加快折旧制度。1964年日本将全行业的机械设备折旧年限缩短55%,1985年先后将集成电路、合成树脂、核燃料加工等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缩短8%-28%。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每年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减免税支出达到1000亿日元,极大地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在消费领域,日本产业政策对政府采购做出了诸多规定。    在振兴汽车产业时,日本政府规定政府单位的车辆100%要购买国产的,驻外公司汽车零件的30%须在日本采购,其他产品外商采购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金额的20%。而且规定政府机关用车必须全部使用“低公害车”,对企业法人和地方团体购置“低公害车”也有现金补助。在采购银行专用计算机时,将本国尚未生产的中央处理器和国产外部设备征收巧%和25%的关税,而购买国产计算机提供特别折旧优惠。日本的国有企业也需要大规模采购国内高新技术产品,甚至其合作者在购买国外高新技术设备时也受限制。
    (三)韩国
    韩国从一个经济极端贫困落后的农业国在不长的时间内脱胎成长为新兴工业化国家,它的发展模式尤其引起发展中国家的关注。从1962年开始,韩国开始实施经济开发计划,发展进口替代型产业,注重引进技术。这一时期引进的技术很好地支持了当时重点发展的产业,经济增长速度有了较大的提高。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韩国将经济发展的重点转向钢铁、机械、造船、汽车电子等资本密集型产业。同时颁布《技术应用发展法》,强化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保持了经济较快增长的势头。20世纪80年代,韩国从原来的“贸易立国”转向“技术立国”,加大研发资金投入,加强技术的自我研发,同时大力培养科技人才。从20世纪60年代起,韩国GDP在将近30年的时间里保持了8%的增长率,被称作“汉江奇迹”。其中,韩国恰当的财税政策也是功不可没。
    在人力资本和研发领域,20世纪80年代后,韩国了提出“技术立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开始重视利用自身力量来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在此期间,韩国政府加大了对科技事业的投资力度,年投资额近50亿美元。韩国政府此后又持续增加对科技投资的力度,GDP中研发费用的比重从1988年的1.84%上升到2004年的2.85%,公共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也从1990年的3.4%上升到2000年的3.8%,2002年达到了4.3%。韩国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世纪80年代初期,韩国企业拥有的实验室还是聊聊无几,但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韩国己经有近400家企业拥有了自己的实验室,企业的研究经费也已经达到了约1181万美元。韩国还制定了鼓励技术转让的财税政策,对租赁或转让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得的收入,只要有合同表明是因自行研发的技术而获得的收入,可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
    在生产领域,韩国制定一系列税收优惠。韩国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收入总额的3%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将其用在技术信息与培训费、技术开发费以及有关技术革新的投资计划等方面。设立技术开发基金的企业,还允许按其技术开发支出的5%直接从税额中抵免。试验研究专用设施可以按设施成本的5%(国产设施的10%)抵免税额;或者按设施成本的50%(国产设施的70%)提取折旧费。通过使用高新技术来获得利润的新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按投资额的3%抵免应纳税额。韩国重视技术的引进和吸收,韩国政府对企业因技术引进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在5年之内免税。
    在消费领域,韩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地方投资机构和其它公共团体要优先采购本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对汽车、计算机等存在市场竞争的产品,即使本国产品的价格较高也要优先购买。如清洁燃料汽车,2004年韩国财政部以每台1亿韩元的价格(高于市场普通车10倍的价格)带头购买了(首购制度)50辆现代公司新开发的清洁燃料汽车。韩国法律还规定,对于中小企业生产的技术开发产品,政府要大力支持相关机构优先采购。韩国还根据对一些特征指标考察,每年制定鼓励采购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目录。
    (四)英国
    在人力资本和研发领域,英国税法规定对大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给予125%的税前抵扣的优惠措施。对年营业额不足2500万英镑的中小企业,当年研发投入超过5万英镑时,可以比照研发投入的150%实行税前抵扣。对尚未盈利的中小企业的研发投入,可预先申报税收减免,获得相当于研发投入24%的资金返还。另外,英国还允许经常性和资本性研发支出在当年申请扣除。
    在生产领域,英国《企业扩大计划》方案对直接投资提供了税收优惠:对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者,对其投资额的60%给予免税,对新创办的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免征100%的资本税。英国从1983年起将公司税从38%降为30%,将印花税由20%降到1%,起征点由2.5万英镑提高到3万英镑。英国还对风险投资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额达到10万英镑的高新科技企业投资者给予20%的税收减免。
    二、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综合可见,各国都充分认识到了新兴产业对重整经济、创造财富的巨大潜能,并将其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总结各国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对我国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 重视科研投入,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纵观以上各国的实际经验,无论是对研发的直接大额投入还是对研发的补贴,都体现了政府对产业研发的重视。当前要大力提高我国科研投入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与财大气粗的发达国家不同,我国所能投入的财政资金总量相对较少的现实,必然要求最有效率的投入。众所周知,美国科技水平之高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外来人才的引进。虽说美国高度发达的经济和完善的科研设施是吸引人才的基础因素,但美国为此制定的一些制度性因素还是具有可借鉴之处。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吸引人才的基础因素得到不断夯实,对美国经验的借鉴显得尤为现实和必要。
    (二) 对研发和生产给予一系列的税收优惠
    在研发方面,美国和日本对研发费用增加的部分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英国对研发投入实行税前抵扣制度,对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措施鼓励了企业自有资本向研发的投入,调动了生产主体的研发积极性。美国允许企业对科研单位的科研设备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这是对研发的间接扶持。韩国对技术转让的收入减免所得税,有利于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技术的扩散。
在生产方面,各国普遍实行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促进了企业资金的周转和设备的快速更新。英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降低公司税的税率,由38%降至30%;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额,英国也给予一定的减税优惠,这些做法刺激了投资,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 政府采购助力消费
    美、日、韩都运用政府采购制度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细细数来,各有不同。美国的政府采购范围广、份额大,且对采购的产品提供一定的价格补贴。此外,美国还实行一种特别的采购形式)研发合同制,根据实际需要订购产品和服务。    日本对政府采购做了严格的规定,汽车需完全从国内购买,并辅以关税。日本政府规定国有企业也需采购高新技术产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韩国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首购制度也是对政府采购形式的积极探索。总的来说,美、日、韩三国的政府采购制度都有可取之处:美国政府采购的完善性应是我们追求的目标,韩国的首购制度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日本赋予国有企业政府采购的职责也给我们以启示,但其严格的规定难免有贸易保护之嫌。在充分考虑国情之后,我们还是应该择善而从。

(责任编辑:Barb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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